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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35条措施》
   发布日期:2016-10-28    点击:2010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结合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积极调控商品住房市场

(一)公共租赁住房可从符合条件的商品住房中采购。政府根据公租房实际需要,发布需求信息,公开竞价采购符合公租房要求的商品住房。

(二)国有土地上危旧房棚户区改造、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公益项目建设房屋征收和集体土地征收,根据被征收人意愿,按照征收拆迁安置标准,政府可购买已建成或即将建成的商品住房实行同城异址安置。

(三)政府搭建拆迁征收货币安置购房户与商品房开发企业购销平台,房地产开发企业让利参与,组织和引导安置群众购买。

二、加快推进项目建设

(四)根据市场状况,对未开发房地产用地符合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的可以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引导未开发房地产用地转型利用,用于危旧房棚户区改造、公共租赁住房以及国家支持的新兴产业、养老产业、文化产业、体育产业等项目用途的开发建设。对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开发建设的项目,应重新办理用地手续,重新核定土地价款。

(五)开发企业可分期实施项目开发。在房屋预售资金共管、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允许开发企业取得土地后分期开发建设、分期验收,出让合同约定期限内,分期开发土地的出让金交清后可分期办理房屋权属证书。以拍卖方式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在付清首付款的前提下,在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前,可按不超过实际缴纳土地价款比例的80%确定预售房屋面积比例,同时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允许开发企业在政府部门严格监管下预售部分商品房。预售资金封闭运行,70%用于缴纳土地价款及相关规费,30%用于项目建设。销售资金按销售合同金额缴入监管账户,由规划建设和住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共同监管,银行严格执行监管账户有关规定;规划建设和住房、国土资源两部门联合发布公告,在售房现场张贴,确保买房人将购房款全额缴入监管账户。一旦出现售房资金“体外循环”,立即停止预售,严格追究责任。

(六)对政府主导的危旧房棚户区改造项目,未办理土地使用证的,已经与政府和被改造业主签订了改造协议、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已经审定、已取得发展改革部门核准文件的可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取得初设方案批复、施工图审查备案、具备独立开工建设条件的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达到独立施工用地条件可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拆迁安置还建房锁定、应缴政府相关收益及配建基础设施资金来源落实并设定抵押的,可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七)在符合规划条件的情况下,开发项目经批准可调整用地性质和建设方案。

(八)暂停执行公共租赁住房作为商品住房开发项目的配建条件。

(九)开发项目工程招投标由开发业主自行组织邀请招标,招投标结果报规划建设和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十)防震相关手续按《四川省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办法》执行,与此办法不一致的规定不再执行。

(十一)环境影响评价由环保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详规进行区域性环评,单独进行项目评估时,内容可简化。

(十二)土壤氡检测,由规划建设和住房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全面普查检测,不再分项目单独检测。

(十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人防、气象、防震、环保等部门审批事项不再作为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前置审批和验收条件。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项目过程监管,负责各自审批事项的竣工验收。

三、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

(十四)使用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最长期限延长至30年。对临近退休、具有偿还能力且个人信用良好,能有效实施贷后管理的,其子女担保可适当放宽贷款期限至退休后10年。

(十五)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再次购买普通自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

(十六)凡购买普通商品住房、二手房符合条件且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付清首付款后,剩余金额可全部使用公积金贷款。

(十七)凡到我市购买自住普通商品房的,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我市提供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十八)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为直系亲属(限父母、子女)购买自住普通商品房的,可提供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十九)对未还清公积金贷款的,可以继续使用公积金贷款购房。

(二十)一次缴纳6个月公积金后即可办理公积金贷款购房。

(二十一)凡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装修新购及现有自住住房的,发放最高限额40万元装修贷款,最长贷款期限不超过5年,具体实施细则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

(二十二)取消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环节中的中间费用,实现“零收费”。

(二十三)房地产开发项目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办理公积金贷款,预售商品房贷款的保证金收取额度比例调整为5%。

四、加大财税金融支持

(二十四)对农村居民、城镇低收入家庭及普通高等学校毕业五年内的大学生在市城区购买首套自住普通商品房实行财政补助,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购房的,补助标准为100元/平方米;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购房的,补助标准50元/平方米。所需补助资金市城区按财政体制分级承担,其他县区自行制定具体办法。

(二十五)房屋交易契税在现行税率标准基础上统一下调25%;在政府组织的房展会期间购买商品住房的,在现有税率标准基础上下调50%。

(二十六)对用棚户区改造和征地拆迁安置货币补偿款购置改造安置住房的,其购房成交金额与货币补偿款等值的部分享受契税减免。

(二十七)二手房交易计税基价根据市场价格变化适时调整。

(二十八)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二十九)金融机构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向居民家庭在我市辖区内购买自住普通商品房提供贷款(不含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利率不超过(含)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且贷款合同签订时间和贷款发放时间均在2015年5月1日至2015年10月31日期间的,财政部门按金融机构实际发放符合上述规定条件贷款金额的6%,对金融机构给予一次性补助。

(三十)使用商业银行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为30%;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40%。

五、优化政务服务环境

(三十一)在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前未缴清住宅房屋维修资金的,按项目整体核算,对已售商品房的维修资金采取实收实缴;对未售商品房维修资金归集,由开发企业申请并提供相应资产担保后办理初始登记,办理初始登记后销售的应及时缴清维修资金。

(三十二)暂停执行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制度。

(三十三)完善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加强预售资金监管。

(三十四)实行行政审批代(带)办制度,缩短行政审批时限,着力提高行政审批效率,超过承诺办理时限和法定办理时限的,由市效能办分别约谈和问责。

(三十五)建立房地产市场运行联席会议制度,由市规划建设和住房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市发展改革、财政、公安、国土、税务、工商、金融、住房公积金等单位参加,定期研究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工作。

以上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凡省以上(含省级)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时效执行,未明确规定的有效期至2017年6月30日。《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八条措施的通知》(广府发〔2014〕27号)继续执行,与本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措施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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